尽管已调任安徽省宿州市国土局局长,但在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任职期间滥用职权以至于造成国家财产巨额损失的贺平,仍然要为自己在以前岗位上的违法履职行为“买单”。6月5日,安徽省安庆市中级法院就贺平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的判。
今年52岁的贺平自2001年8月起先后任安徽省国土厅土地利用管理处副处长、调研员、该局矿产开发管理处调研员,2012年3月至案发前任安徽省宿州市国土局局长(正处级),贺平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经安徽省检察院指定,由安庆市检察院侦查终结,并交由该市宜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安庆市宜秀区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3年初,贺平利用其担任上述职务上的便利,在基准地价项目评估验收、探矿权变更、矿产资源整合、用地审批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相关矿业公司、不动产咨询评估公司及置业公司人员贿送的钱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4万余、港币4万元及美元5000元。
检察机关对于贺平涉嫌滥用职权犯罪的指控,主要涉及两起事实:一起是违规办理转让安徽省霍邱县范桥铁矿探矿权。贺平在任安徽省国土厅矿产开发管理处调研员、协助分管探矿权管理工作期间,作为该审批事项的具体审查人,明知该转让不符合上述规定,仍于2010年12月2日提出“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转让条件,建议同意批准转让”的审查意见。该起转让仅支付价款1.5亿元,而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范桥铁矿探矿权客观合理价格应为8.1亿余元,造成国家损失5.2亿余元。
另一起是违规办理出让安徽省霍邱县周集铁矿探矿权。贺平明知按照特定竞买人标准、违规设置排他性准入条件违反公平公正原则,仍建议对竞买人设置相关准入条件,致使仅一家企业符合条件报名参与竞买,并以人民币5.15亿元的价格成交取得周集铁矿探矿权。经价格认定,该探矿权客观合理价格应为人民币16.亿余元,造成国家损失11.79亿元。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
今年4月14日,一审法院经审理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主要数额和罪名予以确认,认定贺平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财物159万余元、港币4万元、美元5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违规办理范桥铁矿转让及周集铁矿出让事项,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17亿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应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贺平有坦白等从轻处罚情节,一审法院遂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一审宣判后,贺平不服提出上诉。安庆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对原一审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并且认为原判已对贺平所犯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予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均属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