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多少公款记不清 80后加油站“糊涂”站长获刑

2015-06-13 来源:正义网 热度:1434℃

数年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用于补贴自家服装店、购买小轿车,挪用的次数已记不清,金额是多少也不记得,近日,经贵州省安龙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该县某加油站“糊涂”站长刘某被法院判决成立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据悉,刘某,女,1983年生,贵州省安龙县人,原中石化安龙县支公司某加油站经理。2001年刘某经过招聘进入中石化安龙县支公司某加油站,2005年开始担任该加油站站长。2012年间,刘某利用闲暇时间在该县金龙市场租下门面做女装生意和卖鞋,由于缺乏经验、经营无方,第一年结算下来亏空6万余元,刘某心存侥幸,利用职务便利伸手挪用公款填补经营亏空。

尔后,服装店生意继续生意惨淡,这一年,刘某两千、五千无数次向公款伸手,生意好一些,还一些,至案发时,刘某已记不清挪用多少次,挪用多少款项。2013年11月间,由于长期挪用公款,公司却始终未发现,刘某又一次壮大了胆量,一次性挪用公款9万余元购买一辆本田飞度小轿车供自己使用。2014年初,该公司财务代表谢某无意提起该加油站还欠203549元未入账,刘某这才慌了心神,又因多方借款无果,无法弥补亏空,便主动将挪用公款事实告诉其父母,刘某家人多方借款偿还,并催促刘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被国有企业石油公司委任为加油站经理,从事该加油站的公务及管理工作,期间,刘某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93400元,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其家人积极偿还赃物,可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