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原副局长、党组成员孙鸿志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国家工商总局原副局长、党组成员孙鸿志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孙鸿志严重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长期占用公车,收受礼金,公款吃喝、住宿、旅游、报销个人费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巨额贿赂;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与他人通奸;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
孙鸿志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党的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严重违纪违法,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孙鸿志开除党籍处分;由监察部报请国务院批准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孙鸿志简历
孙鸿志,男,汉族,1965年9月生,吉林蛟河人,198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7月参加工作,阜新矿业学院电气工程系电气自动化专业、吉林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和管理学博士,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曾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1986.07-1990.09长春煤炭科学研究所自动控制室研究人员、助理工程师(其间:1986.07-1989.09 在阜新矿业学院电气工程系电气化与自动化专业全日制研究生学习,1989.09 获电气化与自动化专业硕士学位。)
1990.09-1995.03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公司科技中心工程师、科技处科长
1995.03-1997.01长春煤炭科技中心实业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副处级)
1997.01-1998.03长春煤炭科技中心副主任(正处级)
1998.03-1999.05长春煤炭科技中心副主任(副厅级)
1999.05-1999.11长春煤炭科技中心主任兼长春煤炭科学研究所所长(副厅级)(期间:1999年04月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及证书)
1999.11-2001.07长春煤炭科技中心主任、党委书记
2001.07-2001.11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副局长
2001.11-2004.09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其间:1999.09-2004.07在吉林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全日制研究生学习,2004.06获管理学博士学位)
2004.09-2005.01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局长、党组副书记(正厅级)
2005.01-2006.03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局长、党组书记
2006.03-2006.12吉林省松原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6.12-2010.12吉林省松原市委副书记、市长(其间:2007.01-2008.09在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011.01-2013.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督司司长
2013.05-2015.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2014年12月26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孙鸿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2015年1月29日,国务院免去孙鸿志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