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浠水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认真履行监督责任,聚焦“四风”,加强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了一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一、公款旅游问题
1.2013年10月至2014年6月,清泉镇杨树沟村党支部书记张艳良,先后两次组织本村党员、村民代表、村干部等相关人员共77人次赴海南、韶山等地旅游。2015年4月16日,清泉镇纪委给予张艳良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
2.2015年1月9日,关口镇豹龙庙村党支部书记周新明在家中为儿子操办结婚宴,置办酒席14桌,收受亲戚之外的朋友、战友和村组干部等62人礼金7100元。2015年5月20日,关口镇纪委给予周新明党内警告处分。
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问题
3.2015年2月,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向本局工作人员和抽调工作人员违规发放加班费20700元。2015年6月1日,县纪委给予负有主要责任的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建军党内警告处分。
4.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洗马镇万隆小学向本校教职工违规发放清明节、教师节、春节等节日物资、补贴共计8800元。2015年5月15日,县教育局给予负有主要责任的洗马镇万隆小学校长江红星行政警告处分。
四、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
5.2007年1月至2014年9月,县滨江原种场党委书记、场长潘自华,收受他人烟、酒等礼品,并存在其他违纪错误。2015年6月1日,县纪委给予潘自华党内警告处分。
6.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使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土特产、烟酒等礼品,合计17543元。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还存在向本单位干部违规发放补贴10780元的问题。2015年6月1日,县纪委给予负有主要责任的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徐伟党内警告处分,县监察局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柴明警告处分。
县纪委要求,全县各地各单位要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县委“十条禁令”问题列入纪律审查重点,对出现严重违纪问题的所在单位党组织进行问责,以优良党风带动民风社风,倡导时代新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