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公路开发公司,为了不当利益,前后六年陆续向三位交通局局长行贿人民币和港币共20余万元。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被告景德镇市鑫桥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茹高乔和被告人茹辉桥犯单位行贿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景德镇市鑫桥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于2003年10月1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茹辉桥。2005年3月17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茹高乔。被告人茹高乔与茹辉桥是兄弟关系。
景德镇市鑫桥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在完善景德镇市南环高路公路项目前期工作中,为办理相关手续能得到时任景德镇市交通局局长金某(已判刑)的帮助,被告人茹高乔于2004年在澳门一赌场,送给金某港币8000元(同期汇率106.07,折合人民币8485.6元)。从2004年至2008年,被告人茹高乔以各种名义,共送给金某人民币82000元,港币11000元。
2007年2月,景德镇市鑫桥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拟转让南环高速公路项目。为了获得景德镇市交通局继任局长即被告人凌某(另案处理)的支持和关照,以便尽快将南环高速公路项目转让,2007年12月,凌某在澳门考察投资商时,被告人茹高乔送给凌某港币28000元(同期汇率96.83,折合人民币27112.4元)。从2007年3月至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茹高乔共送给凌某人民币53000元,港币58000元。
2007年,由于景德镇市鑫桥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资金断链,被告人茹高乔找到时任景德镇市交通局副局长徐某(另案处理),请求徐某支持将南环高速公路项目转让和帮助解决相关问题,徐某答应帮忙。2008年7月,在澳门一赌场,被告人茹高乔送给徐某港币30000元(同期汇率87.92,折合人民币26376元)。
以上被告人茹高乔的行贿行为都经被告人茹辉桥同意。
2013年12月19日,被告人茹高乔和茹辉桥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靖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5日被依法逮捕。同年4月4日和6月4日,茹辉桥和茹高乔先后被取保候审。
法院认为,被告景德镇市鑫桥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达人民币227159.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茹高乔、茹辉桥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单位行贿罪论处。被告人茹高乔、茹辉桥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茹高乔、茹辉桥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