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涉及农村党员的违纪违法案件频发,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特别是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会计“老三位”违犯党纪法律,已经成为农村腐败案件的主体。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聚焦“群众身边的腐败”,先后查办了一批农村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现将8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原富锦市向阳川镇孟家岗村会计胡景秀、村党支部书记张庆才、村委会主任李发贪污案。2013年,胡景秀、张庆才和李发等三人,利用协助政府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职务便利,骗取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用于各自家庭生活。其中,胡景秀分得3.9万余元,张庆才分得4000余元,李发分得7000余元。2014年12月,富锦市人民法院认定该三人犯贪污罪,判处胡景秀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张庆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李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5年4月,富锦市纪委给予该三人开除党籍处分。
2.原富锦市向阳川镇正和村会计相贵福、村委会主任李广海贪污案。2012年至2013年,相贵福、李广海等二人,在受政府委托协助从事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骗取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用于个人生活。其中,相贵福分得4.1万元,李广海分得1万元。2014年12月,富锦市人民法院认定该二人犯贪污罪,判处相贵福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四年;判处李广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5年5月,富锦市纪委给予该二人开除党籍处分。
3.原同江市临江镇合兴村党支部书记刘淑芹贪污案。2013年,刘淑芹在协助阳光农业保险公司办理种植业国家惠农政策保险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不具备投保条件的547亩土地进行投保,骗取国家惠农政策理赔款6万余元,用于个人生活支出。2014年11月,同江市人民法院认定刘淑芹犯贪污罪,并综合考虑其存在自首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同年11月,同江市纪委给予刘淑芹开除党籍处分。
4.原同江市街津口乡卫垦村党支部书记原永侦、村委会主任张海军、村会计张永贵挪用公款案。2013年,原永侦、张海军和张永贵等三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国家惠农政策理赔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性活动。其中,原永侦挪用公款123万余元,张海军挪用公款112万余元,张永贵挪用公款10万余元。2014年11月,同江市人民法院认定该三人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原永侦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张海军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张永贵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年11月,同江市纪委给予该三人开除党籍处分。
5.原桦南县梨树乡永远村党支部书记鲁宝义、村会计李淑华、村委会主任刘学生、乡经管站出纳员郭冬梅贪污案。2013年,鲁宝义、李淑华、刘学生、郭冬梅等四人,利用职务便利,有分有合,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国家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其中,鲁宝义分得1.4万余元,李淑华分得2000余元,刘学生分得2000元,均被用于日常生活支出。2014年8月,桦南县人民法院认定该四人犯贪污罪,判处鲁宝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李淑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郭冬梅、刘学生免予刑事处罚。2014年9月,桦南县纪委给予鲁宝义、李淑华、刘学生、郭冬梅等四人开除党籍处分。
6.原桦南县明义乡前合发村党支部书记卢凤友职务侵占案。2008年11月至2011年10月,卢凤友在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将本村耕地承包款7.5万余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生活支出。2015年3月,桦南县人民法院认定卢凤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同年3月,桦南县纪委给予卢凤友开除党籍处分。
7.原桦川县新城镇中伏村会计贾树军贪污案。2008年至2011年,贾树军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家土地补贴、粮食补贴共计7000余元。2014年4月,桦川县人民法院认定贾树军犯贪污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015年2月,桦川县纪委给予贾树军开除党籍处分。
8.原郊区长青乡兴家村党支部书记史金、村会计付长福、村委会主任方士海、村民吴正民贪污案。2006年至2009年,史金、付长福、方士海等三人,利用职务便利伙同村民吴正民,将林地以他人名义虚报成新增粮地面积330亩,共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5.4万余元。2014年11月,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认定该四人犯贪污罪,判处吴正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史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付长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方士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5年5月,郊区纪委给予该四人开除党籍处分。
以上通报的8起典型案件表明,在党和政府不断加大“三农”扶持力度、众多支农惠农资金用于“三农”的同时,被农村党员干部在中间环节予以截留、挪用、侵占、贪污等现象屡禁不绝,“雁过拔毛、中饱私囊”的事情时有发生,损害了党员干部形象,影响了村级党组织威信,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破坏了农村社会稳定。
为坚决遏制农村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频发态势,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既要从严查办、形成震慑,又要多策并举、标本兼治,坚持“教育、制度、监督、惩处”相结合,进一步净化我市农村发展环境。
一、严格教育,促进其廉洁自律。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农村党员、特别是新任职农村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纳入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大格局之中,明确方法、步骤、措施和要求,定期开展集中培训和分批轮训。同时,要强化评估教育效果的硬性要求,设定量化检验标准,促进其真学、牢记、严守。
二、严明制度,规范其廉洁自律。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村级事务决策机制,凡涉及农村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事先征求群众的意见建议。认真执行村级财务公开制度,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和程序,必须严格遵循规定,防止搞形式、走过场。乡镇党委、纪工委要严格落实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对农村党员干部应实行任前谈话、提醒谈话、信访谈话和诫勉谈话等制度,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露头就打。同时,进一步明确乡镇党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本地农村党员干部如多人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应追究其领导责任。
三、严密监督,要求其廉洁自律。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选举的干部必须对村民负责,广大村民是监督主体。要认真落实农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村民监督委员会的职责作用,让农村党员干部时时处处置于村民的监督之中。要畅通举报渠道,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解释、及时处理、及时公布,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同时,进一步发挥“阳光村务工程”的监督平台作用,让农村干部行使权力在网上“全透明”“晒清单”,最大限度地压缩寻租空间。
四、严厉惩处,责令其廉洁自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有腐必反、有乱必纠”原则,重点盯紧土地征用、退耕还林、扶贫救灾、良种补贴等上级拨款和补偿费用的发放环节,对农村党员干部虚报、冒领、截留、套取国家资金等违纪违法问题,重典治乱、重拳出击,发现一起、核实一起、查处一起,毫不手软、决不姑息。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点名通报,形成持续高压态势,为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政治和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