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丹县里湖乡岜地村一村支书在协助政府实施实施农村茅草树皮房改造期间,违法将部分改造户的建房工程交由村里一建房老板来做,并收受该老板给予的好处费2万余元,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刑律被公诉。9月27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起由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胡朝安涉嫌受贿、被告人唐仲远涉嫌行贿一案。
被告人胡朝安在协助政府实施茅草树皮房改造期间,被告人唐仲远为能承包一些改造户的建房工程来做,联系胡朝安,提出他想承包改造户建房工程,如胡朝安能报得工程,并由唐仲远承包实施后,唐仲远将所得利润的一半作为好处费送给胡朝安。胡朝安同意后,就联系兰付英、罗桂华、王东元、覃忠礼等四农户,告诉四农户他本人可以安排茅草树皮房改造指标,但必须将房子交由唐仲远来承包建造。四农户均表示同意后,胡朝安负责将这四农户的建房工程交由唐仲远承包,唐仲远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替以上四户群众实施了茅草树皮房改造。上级下拨改造资金后,胡朝安将兰付英、王东元、覃忠礼的银行存折收上来交给唐仲远,唐仲远将这三人的存折里的改造资金每户30000元全部领取出来,并叫罗桂华持卡到银行领取30000元改造资金交给自己。唐仲远在获得120000元改造资金,扣除材料费、人工费等费用共计72000元后,获得利润48000元,唐仲远按照之前的约定分两次共计24000元好处费送给胡朝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朝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唐仲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构成行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