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任广西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经理钟某等人受贿案作出终审宣判:法院以钟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同时以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另外该公司出纳黄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该公司内勤蓝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
法院查明,从2008年开始,钟某(男,42岁) 、黄某(男,41岁) 、蓝某(女,39岁)经共同商量后,以广西中远柳州分公司员工的名义揽取货物交由广西捷安公司 、广西聚丰公司办理货运代理业务,为其谋取利益。钟某等人除得到业务提成外,同时通过广西中远柳州分公司与广西捷安公司 、广西聚丰公司之间的委托运输业务关系,以箱管费 、差价及调吉费的名义收受上述两公司的好处费共计2157213.58元。其中,钟某分得804750.61元,黄某分得428098.77元,蓝某分得425671.77元。
此外,钟某还在2010年9月向广西聚丰公司索要10万元。2010年钟某为了和广西中远公司总经理谭某搞好关系,还分4次共送现金3.5万元给谭某作为感谢费。
柳州市城中区法院于今年3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后,钟某 、黄某 、蓝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二审公开审理后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