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高院依法核准了枣庄矿业集团原总经理王明南贪污、受贿罪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今年1月12日,泰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明南构成贪污、受贿罪,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30万元。
法院复核查明,2008年,被告人王明南利用担任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枣矿集团收购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金正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通过抬高股权收购总价款的方式,套取枣矿集团公款人民币3000万元。2010年4月,被告人王明南安排金正泰公司股东高某甲将其贪污3000万元中的595万元用于其女王某丁在北京购买房产,剩余2405万仍由金正泰公司股东高某甲、王某甲、刘某甲等人为其保管存放。案发后,该3000万元及其孳息457478元已被全部追缴。
据了解,2008年6月,在金正泰公司与枣矿集团谈判过程中,原金正泰公司董事长高某甲曾将6亿底价告知王明南,表示“多出部分是王明南的”。随后王明南要求其坚持住6.3亿元并最终以该价格签订股权收购协议,先期收购金正泰公司的65%股份,后高某甲将6.3亿元收购价款中有3000万元是给枣矿集团领导,该3000万不参与分配的情况告知其他股东。
2008年8月,枣矿集团联创公司支付2亿多元收购款后,在分配过程中留出3000万元由高某甲保管,连同高某甲应得分红7000万元打入高某甲账户。2010年,王明南告知股东高某甲从3000万元中要走595万元。2012年初,高某甲等股东暂时借用了3000万元中剩余的1905万元。2012年3月,枣矿集团以3.75亿元的价格收购金正泰公司剩余35%股份。
另据法院查明,2000年春节前至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明南在担任龙口矿务局副局长、枣矿集团副总经理、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88.9098万元。
2015年1月12日,泰安中院依法认定被告人王明南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3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泰安中院依法报送山东高院核准。山东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合议庭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对庭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量刑和诉讼过程进行了全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