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湖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郭有明受贿一案。该案由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庞景玉担任审判长,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薛长义出庭支持公诉,郭有明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郭有明利用其担任中共湖北省宜昌市委副书记、宜昌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宜昌市委书记、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湖北稻花香集团董事长蔡宏柱、宜昌富连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余鸿之等四个单位和个人,在企业改制、返还土地出让金等事宜上提供帮助,郭有明直接或通过其妻张福兰、其子郭绚、其弟郭有字、特定关系人肖琳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80.8331万元,应以受贿罪追究郭有明的刑事责任。
法庭上,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郭有明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郭有明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认罪悔罪。新闻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及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庭审。
法庭宣布此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