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为民只为己 安图一村支书贪污受贿进牢狱

2015-07-05 来源:延边新闻网 热度:2524℃

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宝马村原党支部书记钟某,不为村民发家致富,一心想着自己的腰包。最终,因为贪污、受贿罪被判刑10年6个月。

钟某1956年出生,高中文化,为原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宝马村党支部书记,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5日被逮捕。2014年12月14日,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如下事实。

一、2013年3、4月份,被告人钟某利用其担任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征地测量小组成员的职务便利,在长白山管委会宝马经济开发区征地测量过程中,伙同该测量小组成员顾某某、潘某某(均另案处理),以杨某某撂荒地的名义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320681元。事后顾某某、潘某某分别得赃款20万元、5万元,剩余赃款被钟某非法占有。案发后,该赃款已追缴。

二、2013年3、4月份,被告人钟某利用其担任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征地测量小组的职务便利,在长白山管委会宝马经济开发区征地测量过程中,伙同时任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党委书记、宝马经济区副主任宋某(另案处理),以姜某某的名义将不在征收范围内的马某某的林地37228平方米上报,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1211399元。事后被告人钟某陆续将该款交给宋某100万元,该赃款已追缴。

三、2013年11月份,被告人钟某利用其管理蓝莓合作社的职务便利,伙同宋某(另案处理),以虚构蓝莓园工程款方式从征蓝莓园的苗木补偿款中套取40万元,该款被宋某个人用于购买股票,该赃款已追缴。

四、2013年3、4月份,被告人钟某利用其担任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宝马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在长白山管委会宝马经济开发区征地测量过程中,指使他人将不属于魏某乙所有的25600平方米土地冒名上报,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833024元。该赃款已归还。

五、2012年,被告人钟某在时任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党委书记宋某(另案处理)办公室,送给宋某3万元请其帮忙解决儿子钟某某的工作编制问题。

安图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共同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苗木补偿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该院予以确认。起诉书指控的第三笔事实中,被告人钟某受宋某甲指使,以虚构蓝莓园工程款的方式套取苗木补偿款40万元,交给宋某甲用于购买股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一人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钟某部分自愿认罪,实际获得赃款较少,且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钟某以犯贪污罪,判处10年3个月;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已追缴的赃款2820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此后,钟某上诉称,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列出相关理由。州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对原审被告人钟某贪污罪事实的认定第一笔、第二笔、第三笔以及对行贿罪事实的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第四笔贪污罪事实的认定数额有误,应予更正,但此事实不影响该案的定罪、量刑。因此,原审被告人钟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