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乡镇国企清算组成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国企下岗职工安置费420余万元,供个人投资办厂3年亏损267万元。案发后,经湖北省汉川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曾某某现年52岁,原在马口镇国企建昌工业公司任经理,企业改制后迫于生计,自己与人合股办起了湖北天亿纺织公司,2011年以后受市场影响,生产经营形势不佳,资金周转不过来。正当一筹莫展之时,该镇政府决定对该企业进行清算,同时任命曾某某任原企业清算组成员,同时行文任命其兼任马口镇劳动力转移培训中心主任及马口镇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所负责人,见机会来临,曾某某指使会计余某将清算组大额经费一笔又一笔地转入其在当地建设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上,交由湖北天亿纺织公司支付货款,而原企业下岗职工安置费和医疗保险金却一拖再拖,迟迟未予办理。此事引起职工投诉,被告人曾某某无奈,只好选择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待挪用公款犯罪事实。
据法院判决书表明,2011年6月29日至2014年7月19日,被告人曾某某利用担任湖北省汉川市马口镇建昌工业公司清算组成员并负责职工安置、医保金缴纳的职务便利,先后13次挪用马口镇财经所拨付给清算组用于该公司下岗职工安置、缴纳医疗保险金的资金420.5028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截止侦查终结时尚有2673832.69元未退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系镇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曾某某挪用企业改制资金,归个人经营使用,且具有多次挪用的情形,并不能如数归还,可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