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唐荣 李文茜
本报通讯员 杨丽茵
婚后女方抚育子女、照顾家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离婚时能请求家务补偿吗?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判令丈夫向妻子支付家务补偿款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1万元。
法院查明,徐女士原系职业女性,2017年与高先生登记结婚,不久后怀孕,因妊娠反应大,徐女士放弃工作。2018年2月生育一女后,徐女士专心在娘家照顾女儿。其间,高先生很少探望妻子和女儿,双方聚少离多。直至2020年徐女士搬到深圳与高先生共同生活,徐女士全职在家照顾孩子。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习惯及性格差异经常争吵。高先生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处理孩子抚养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高先生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当庭承认自己存在婚内出轨的情形。徐女士同意离婚,但要求高先生支付其抚育子女付出较多的经济补偿以及因出轨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徐女士婚后生了小孩后全职在家照顾孩子,高先生较少照顾家庭,结合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参考市场购买相近工作量劳务劳动所需成本,并考虑徐女士原收入及双方分隔两地等情况,酌情判令高先生向徐女士支付家务补偿款8万元。高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事实,该行为给徐女士造成情感上的伤害,酌情判令高先生向徐女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离婚家务补偿制度是对家务劳务无形价值的肯定。现实生活中,有的女性为了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当上了全职主妇,她们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在家务劳动上,牺牲了自身职业发展的机会,一旦离婚,往往难以再就业,陷入经济困难。家务补偿制度让选择放弃职场、投身照料家务的全职主妇得到应有的尊重,也有利于进一步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