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广西柳州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长胡某涉嫌犯诈骗罪、行贿罪一案,在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判决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3月,柳州市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张某(另案处理)位于柳州文山路的厂房处在征收范围。同年7月,因张某拒绝接受测绘评估结果,拆迁事宜搁置。2011年6月,胡某伙同樊某、刘某、张某、吴某(4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以投资为由,经过共同协商和谋划,由樊某、胡某、吴某为一方,张某、刘某为另一方,双方先后投入约55万元在张某的上述待拆迁厂房内进行加建隔层和装修等抢建行为,违法增加了厂房的面积和价值,以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
其间,为了抢建后的厂房能顺利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胡某等人还赠送一辆价值15.6万元的轿车给柳州市城投公司(国有独资企业)负责征地拆迁的工作人员林某(另案处理),林某予以收受。2012年4月,在林某的帮助下,上述抢建后的厂房得以重新测绘和评估,并于2013年1月获得征地拆迁补偿款逾520万元。经核算,张某厂房抢建部分获得补偿款140多万元。胡某一方分得24万余元,其中打入胡某银行账户1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抢建的房屋等不能获得拆迁补偿,仍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抢建,隐瞒抢建的事实等方法,骗取国家的拆迁补偿款140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在诈骗过程中,胡某伙同他人,为了获取上述不正当的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林某财物15.6万元,其行为又构成行贿罪,且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胡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主动退出原所掌握的全部赃款,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据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