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郑某犯受贿罪一案,秀屿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经查,郑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林某等人共计16.9万元财物;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吴某2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因郑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是立功,及到案后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已退出全部赃款,在量刑时一并考虑。故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