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萍乡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孙家群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孙家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同案被告人何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孙家群利用担任莲花县委书记、萍乡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萍乡市开发区党委书记、萍乡市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工程款结算、项目审批、资金扶持、子女安排工作等事宜上提供帮助,单独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231.796万元,与被告人何某(其外甥)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84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家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与被告人何某共同非法收受或者单独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孙家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检举他人重大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情节,退清了大部分赃款。被告人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具有有坦白情节,且退清了全部赃款,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