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原厅长林耘埜滥用职权、受贿案公开宣判: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林耘埜落马前系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党组副书记,曾任云南省文山州委常委、州委秘书长,州委常委、州委组织部部长,文山州人民政府副州长,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等职。2014年8月5日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该案,于今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1年,林耘埜在担任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分管全省矿产资源矿政管理工作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审批转让文山州麻栗坡县某钨矿采矿权,违规审批转让玉溪市华宁县某铅锌矿探矿权,违规审批变更玉溪市华宁县某铅锌矿探矿权勘查矿种为磷矿,导致国家财产损失共计11147万余元。另查明,2007年至2014年初,林耘埜利用担任文山州副州长、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他人送给的现金、金条、手表等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其中,收受人民币及按人民币折算的财物共计价值2196.6458万元,收受港币及按港币折算的财物共计价值79.66283万港元,此外还收受美元7万元。
红河州中院认为,林耘埜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公共财产和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接受他人请托,利用其职务形成的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林耘埜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具有立功表现;林耘埜系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被立案调查,但归案后能主动供述其受贿事实,其所犯受贿罪属自首;林耘埜因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案发后已部分追回,受贿财物案发前已部分退还行贿人,剩余受贿赃款已全部退缴,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宣判。
宣判后,被告人林耘埜表示要与辩护人商议后决定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