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最基层税务部门的领导,理应恪尽职守、依法征税、为民理财,却利用工作职务之便,收受纳税人的财物,为己敛财。近日,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某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胡某被判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今年45岁的被告人胡某,自2013年5月起至案发时任通城县地税局第四分局局长,负责本县城区的中小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体纳税人的税收征管工作。2013年8月及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通城县某个体工商户为图得胡某在税费征管方面对他给予关照,在自己车中及被告人办公室里分两次共送给被告人胡某人民币4000元(每次2000元)。
被告人胡某自2013年8月至2014年春节前,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多名纳税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7000元,所得赃款均被其用于日常开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7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退回了全部脏款,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