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252500元用于个人生活消费至单位催款仍未归还。7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对该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场中心)古蓬市场物业经营管理所(以下简称古蓬所)所长黄某良提起公诉。
经查,今年40岁的黄某良从2011年至2014年一直担任市场中心古蓬所所长。2014年2月10日,古蓬新市场搬迁,古蓬所经市场中心同意发出通知:需要摊位的经营户在规定时间内到古蓬所预交每摊500元摊位费报名。古蓬所共收得预交摊位费424500元后全部交由所长黄某良保管,但是黄某良没有将这笔钱及时上缴到市场中心财务,而是将该笔款项存入自己的个人账户上,除退还103000元预交摊位费给经营户及上缴69000元给市场中心外,余下252500元,黄某良从2014年3月至8月份期间陆续挪出用于个人生活消费。2014年12月底,市场中心一再催黄某良上缴该笔款项,黄某良两次向市场中心出具书面保证,承诺退款,但始终未退出钱款。2015年1月份,市场中心将黄某良挪用公款相关材料举报至该院。
经电话通知,黄某良于2015年2月10日到该院投案。在侦查期间,黄某良一直希望多给些时间筹款,但至本案提起公诉之日止,黄某良仍尚未归还上述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