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主任单独及合伙其他三名村官贪污生态公益林补偿款共11.9万元,此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检察院侦查起诉,近日,荔浦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5年,以贪污罪分别判处姚某、赵某、黄某有期徒刑各3年、缓刑4年。
荔浦县检察院反贪局在办案中发现荔浦县龙怀东坪村委原主任潘某有贪污嫌疑,于2014年7月21日以涉嫌贪污对潘某立案侦查。2014年8月14日,潘某向荔浦县检察院投案,供认其在担任东坪村委主任期间侵占了东坪村东岸屯生态公益林补偿款5.5万元的事实。次日,该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其后该院反贪局在侦查潘某贪污案件过程中,发现潘某尚有伙同东坪村委原书记姚某、原副书记赵某、原副主任黄某共同贪污东坪村委生态公益林补偿款的犯罪嫌疑。2015年1月19日,姚某、赵某、黄某主动到荔浦县检察院投案。
经侦查查明,潘某除单独贪污东坪村东岸屯生态公益林补偿款5.5万元外,并于2013年3月21日、2014年1月29日,伙同姚某、赵某、黄某合谋,分两次共同私分东坪村委生态公益林补偿款共6.4万元,4人每人分得人民币1.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潘某、姚某、赵某、黄某利用其担任村委干部的职务便利,在协助政府从事生态公益林管护及生态公益林补偿金管理工作过程中,侵吞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款6.4万元。四被告人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此,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四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当,不分主、从犯。姚某、赵某、黄某自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归案后,四被告人主动将所获赃款全部退出,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潘某虽然向荔浦县检察院投案,但只是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故自首不成立。因此,法院遂依法对四被告人作出相应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