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通城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该县畜牧兽医局原监察室主任吴某涉嫌贪污、滥用职权案被该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
经查,2012年5月至8月,被告人吴某利用其担任该县畜牧兽医局监察室主任的职务之便, 在为该县某养殖场业主申报国家生猪标准化养殖场建设项目(下称改扩建项目)工作中,伙同该局另一干部(另案处理)以虚报冒领方式共同贪污国家改扩建项目专项资金6万元(两人各得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的亲属代被告人吴某退回了全部赃款。
另查,2008年3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吴某利用其担任该局改扩建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的职务之便,伙同该局原局长(已判刑)等人在明知多名养殖场业主不符合申报条件情况下,仍将其纳入申报范围,并以虚构事实、制作虚假资料等手段,让这些造假申报的项目获批国家投资和通过项目验收,致使140万元国家改扩建项目专项资金被套取流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采取虚报冒领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个人实得3万元,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397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140万元项目资金已用于业主养殖业发展,被告人案发后已退回全部赃款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