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原处长常宏坤,日前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河南省泌阳县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后,常宏坤不服,表示上诉。
49岁的常宏坤是正处级干部,2000年8月至2007年12月担任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地质勘察处副处长期间,负责省内探矿权审批和管理工作。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0月26日,河南省汇源化工有限公司为尽快办理新密市窦购煤矿探矿权转让审批手续,决定由资源部负责人赵某向常宏坤送现金100万元。当天,常宏坤没有接受这笔款项,但提议双方一起以赵某名义存入银行。
同年11月28日,常宏坤安排内弟王某会同赵某取出这100万元,并分别送给两人5万元,剩下90万元让王某以赵某名义出资,加上以另一人名名义出资的1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成立郑州锦隆经贸有限公司,由王某经营管理。
2007年12月,王某让赵某转让90万元入股资金给其内弟曹某。2009年,常宏坤担心汇源化工有限公司送其100万元的事情败露,指使王某退还赵某95万元,另付赵某6万元作为红利。
法院认为,常宏坤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案发前他积极退还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