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教导员收好处帮在押人员减刑 东窗事发自己获刑

2015-07-30 来源:正义网 热度:1557℃

作为一名看守所教导员,本应该对关押的犯罪人员进行思想道德及政治教育,帮助在押人员劳动改造,促其尽快改过自新。然而,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看守所教导员黄某却与在押人员“称兄道弟”,收受好处费后帮助他们在刑事诉讼中减少量刑。近日,经赣州市南康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定黄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

2014年3月,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赵某被关押到赣州信丰县看守所,并由教导员黄某监管。在关押期间赵某听说黄某有帮人判缓刑或减少量刑的“本事”,遂通过同监室的繆某请托黄某在案件审理时予以帮忙,并承诺会给好处。

黄某并未当即给予承诺,而是提出“拿2、3万元活动关系”,事情办不成的话会退还钱款。2014年4月开始,黄某就通过各种熟人关系,找到赵某的主审法官刘某,希望他能够在案件审理时对赵某予以关照。

10天后,案件经过法院依法审理,因符合判处缓刑条件,赵某如愿被判处缓刑。赵某以为这是黄某的“功劳”,遂给其送去人民币2万元,黄某收下,并谎称其中1万元给主审法官。

然而,“纸包不住火”,最终此事经人举报后败露,一审法院认定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因其认罪态度较好、案后主动退清赃款,遂做出文中开头所述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