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自家饲料生意资金周转不灵,江西省吉安县某村小组财务多次挪用村集体资金,共计780633元。近日,经吉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彭蕃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今年42岁的彭蕃盛在吉安县经营一个饲料店,2013年经选举担任了吉安县油田镇江下村委会早屋村小组财务。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间,早屋村因山林、矿产出租获得90余万元的村集体资金。2013年饲料店资金链断裂,彭蕃盛便打起了村资金的主意,其通过现金支取、转账、ATM机取款等方式陆续将村小组资金780633元用于饲料生意。案发后,彭蕃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彭蕃盛利用其担任早屋村小组财务,保管村小组集体资金的职务之便,挪用早屋村小组资金780633元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但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上缴违法所得180000元,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