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重庆市巫溪县检察院侦查、起诉的该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张光然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一案,由县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张光然犯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对张光然受贿所得赃款144.15万元、贪污所得赃款27.3151万元予以追缴。
公诉人指控,2009年,张光然利用担任该县发改委副主任、县石漠化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县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之便,指使招标代理公司负责人帮助请托人所投标的公司顺利中标,然后与请托人协商采取合作的方式按约定比例分取利润。张光然既没有实际出资也不参与工程建设的管理、经营活动。
2009年9月,张光然为请托人阮某某、马某某取得了该县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2008年荒山造林两个标段的工程。工程款结算后,按约定的50﹪比例张光然从工程承包人处,分得工程建设“利润”款37.3万元。
2009年11月,张光然采取上述手段为请托人何某某取得了该县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2009年度荒山造林第二标段和第三标段工程。工程款结算后,按约定80﹪比例张光然从何某某处分取工程建设“利润”52.05万元。
张光然还利用担任巫溪县发改委副主任、巫溪县石漠化治理办主任、巫溪县生态办主任的职务之便,为石某某在该县石漠化治理工程、易地扶贫集中安置点建设工程中谋取利益。先后收受石某某贿赂共计50万元。
公诉人还指控,2013年,张光然利用担任该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构党参种植面积200亩,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20万元。还伙同他人虚报党参种植面积,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7.3151万元。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张光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44.1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虚报党参种植面积,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7.3151万元,虚构种植党参200亩,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20万元,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张光然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