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自己管理和发放征地拆迁补偿款的职务便利,挪用征地拆迁补偿款140余万元用于银行反复存定期及购买理财产品,非法获利3万余元。近日,经江西省泰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五年。
罗某系泰和县畜牧兽医局工作人员,2007年受县农业局指派,担任征地拆迁农业工作组成员兼任出纳,负责征地拆迁补偿款的管理和发放。2010年至2012年期间,罗某以其个人名义开设银行账户接收征地拆迁补偿款,罗某利用职务便利,从其保管征地拆迁补偿款的账户取出1362777.89元转存至其不接收征地拆迁补偿款的银行定期账户内存定期获取利息;另挪用征地拆迁补偿款86380.39元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获取收益。罗某共计挪用1449158.28元,非法获利3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受单位指派担任征地拆迁农业工作组成员并负责工作组征地拆迁补偿款的管理与发放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征地拆迁补偿款1449158.28元用于银行反复存定期及购买理财产品以获取利息和收益,属于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案发后,罗某家属代其退出部分非法所得。综合上述情况,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