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广西大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韦某吉、欧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经大化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韦某吉、欧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7.25万元。
韦某吉系大化县大化镇某村民小队队长,欧某系该小队会计。2009年5月31日,韦某吉召集本队群众开会,商议位于大化县大化镇建丰路大化县粮食局直属粮库北面原属于本队的集体土地分割成17块地皮出售事宜。并于当年6月14日至2011年6月16日期间,韦某吉、欧某等人非法将这17块地以每块7.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韦某某等人,后又以每块1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蓝某某等人,共获利145万元人民币。其中韦某吉户分得64000元,欧某户分得87305元,其余钱款已分配至队内各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吉、欧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且在没有办理合法土地转让手续的情形下,组织、代表该队非法转让土地1440.6平方米、非法获利145万,属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韦某吉、欧某在本案犯罪过程中起到组织作用并亲自实施,均为主犯。鉴于两被告人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全部退还了分得的非法所得。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