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仙游县大蜚山省级森林公园管理委员会原党工委委员、副书记李德洲(副科级)受贿案,经仙游县法院依法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德洲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2002年10月15日至2006年11月30日,犯罪嫌疑人李德洲在担任仙游县郊尾镇人民政府组织委员、副镇长期间,利用分管土地、党建等工作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孙水金、阮金丹、张德金、刘永福、许庆仁、庄国良、苏德春、俞庆丕8人所送的贿赂款共计2.4万元及向陈建生索贿1000元;2006年12月1日至2011年6月2日,犯罪嫌疑人李德洲在担任仙游县赖店镇人民政府统战委员、综治副书记期间,利用其负责仙游县三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项目征地工作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陈金发所送的5000元贿赂款及向陈金发索贿5万元;2011年6月3日至2014年12月,犯罪嫌疑人李德洲在担任仙游县大蜚山省级森林公园管理委员会党工委委员、副书记期间,利用专职负责房屋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杨利荣、何庆如、杨奋志、杨洪清、杨志梅、杨汝敏、吴庆尾7人所送的现金共计2.8万元、鸡翅木茶桌一套及中华牌硬壳香烟17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德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共计51000元,又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7000元、鸡翅木茶桌一套及中华牌硬壳香烟17条,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索贿部分依法从重处罚;如实供述部分罪行及部分退赃,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