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蚌埠市原副市长刘亚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至2013年,被告人刘亚在担任淮北市濉溪县古饶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濉溪镇党委副书记、副镇长、镇长,淮北市烈山区区长、区委书记及蚌埠市副市长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人民币733万余元、购物卡5万余元、港币10万元、美元1万余元、欧元1万元、黄金500克,为他人谋取利益;通过与自己关系密切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450万元。刘亚的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除其能够说明来源的外,仍对378万余元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差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