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淮南市中级法院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原副行长操良玉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操良玉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操良玉在担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党委组织部部长、人事教育处处长及党委委员、副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向该行信贷部门负责人打招呼的方式,为多家企业在农发行贷款方面谋取利益,并多次非法收受贿赂共计价值167万余元;明知并认可其弟收受一家企业给予的干股分红、股本转让款共计现金17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