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书挪用集体土地补偿款36.4万元获刑三年

2015-08-26 来源:正义网 热度:1486℃

钉子户拒收征地补偿款转入村账代收,村支书办砖厂缺钱周转趁机挪用。此案经湖北省汉川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近日,该市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1年1月,武汉市雅诗丽兰服饰有限公司与汉川市刘家隔镇镇政府签订投资协议书,协议约定该公司征用刘家隔镇刘家隔村集体土地60亩,并按每亩2.4万元支付土地“补偿款”,其中1.4万元用于支付给被占责任田的农户,另外1万元支付给刘家隔村村委会。在镇村办理土地补偿款过程中,该村村民宋某不接受自己承包的16亩责任田被征用补偿方案,镇财经所遂将该笔补偿款22.4万元汇入村支书桂某个人银行账户,要求被告人桂某某发给宋某。2012年2月至7月,被告人桂某某利用保管发放该款的职务之便,擅自将该款挪用,供自己经营的浩宇制砖厂作为流动资金使用。

2011年6月,武汉市泰和家私有限公司与汉川市刘家隔镇镇政府签订投资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该公司“征用”刘家隔镇刘家隔村集体土地69亩。2012年12月泰和家私将该地块转让给玉格鞋业有限公司,由泰和家私按每亩2.4万元支付土地补偿费,其中1.4万用于支付给被占责任田的农户,另外1万元支付给刘家隔村村委会。在镇村办理土地补偿款过程中,该村村民杨华某、杨满某、杨炎某三兄弟承包的责任田共12.5亩被征用后不接受上述土地补偿方案,镇财经所遂将应当支付给杨氏三兄弟的17.5万元汇入时任刘家隔村村支书桂某某个人银行账户,要求被告人发给杨氏三兄弟。2011年6月至12月,被告人桂某某利用保管该款的职务之便,将该款项中的14.064万元擅自挪用,供自己经营的浩宇制砖厂使用。

该院反贪部门立案侦查查明,被告人桂某某于案发前自动还款30.20895万元,案发后于2014年6月还清余款。汉川市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桂某某适用非监禁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桂某某身为村支部书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村集体资金用于自己经营,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全额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多次挪用,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