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九江市中院获悉,武宁县委原副书记、县长饶思汉,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9月,饶思汉在担任瑞昌市委宣传部部长、瑞昌市常务副市长、瑞昌市委副书记、武宁县委副书记、武宁县县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62.8万元。
2014年7月4日,饶思汉主动找到九江市纪委,要求交代关于自己违纪违法的问题。同日,九江市纪委决定对饶思汉立案调查,并采取“双规”措施。在组织调查期间,饶思汉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且上交了全部违纪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饶思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饶思汉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退缴全部违纪违法所得,具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