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为谋取私利,行贿他人,触犯刑律。近日被法院以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苏某是一采石场的个体户主,自2006年起经营贵港市覃塘区某采石场。石场经营期间,他在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采矿许可年审以及临时用地手续等手续事项时,为得到时任贵港市国土资源局覃塘分局局长韦某(另案处理)的关照,以达到顺利继续经营该石场的目的,于2007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前,分五次在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农业银行小区附近,共计送给韦某现金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行贿罪。法院鉴于苏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等犯罪情节及表现,依照《刑法》第389条第1款、第390条第1款等之规定,对苏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