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为在施工中谋取私利,分4次送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计65万元。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法院一审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六年。
2010年,黄某在承包贵港市某初级中学建设项目第一、三标段工程基础灌浆加固工程的过程中,得到了负责学校基建工程工地管理工作的傅某(已判刑)的关照,并顺利完成了上述工程。为感谢傅某的关照,于2010年、2011年春节前,分两次共送给傅某好处费4万元。
2011年下半年,黄某与时任贵港某工业园管委会副主任、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甘某(另案处理)洽谈勘察工程事宜,为顺利获得工业园公租房工程地质勘察、公租房(1-4#楼)柱基础施工勘察工程,黄某许诺勘察工程款的一部分将作为好处费赠予甘某。在甘某的关照下,黄某以广西贵港工程地质勘察院的名义顺利承揽上述勘察工程。为感谢甘某的关照,2012年4月,送给甘某好处费13万元。
2012年,为获得贵港市某工业园皮革城(二期)、羽绒城基础设施勘察服务工程,黄某许诺按勘察工程款的一定比例给予甘某好处费,在甘某的关照下,黄某以广西贵港工程地质勘察院的名义顺利承揽上述勘察工程。为感谢甘某的关照,2013年1月,送给甘某好处费4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行贿罪。法院鉴于黄某的悔罪表现,依照我国《刑法》第389条第1款、390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黄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