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广西藤县人,系藤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原副大队长兼出纳;因利用职务便利、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经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苍梧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于近日向苍梧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藤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民警和协警,被告人林某担任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兼出纳,明知发放上述两项款项不符合国家规定,仍然同意并参与指导和发放,属于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