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检察院侦查终结并依法提起公诉的石家庄市某区法院某法庭庭长李某、某庭副庭长李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由新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李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和有期徒刑九个月。
新华区检察院指控,曾任石家庄市某区人民法院某法庭庭长的李某和某庭副庭长李某某,在2011年5月至11月间、2012年6月至8月间,应石家庄市某法律事务所主任陈某(已判)的要求,各自在审理一系列借款纠纷诉讼的过程中,在案件管辖权均存在问题、案件当时人并未真实发生民事纠纷,也未到庭真实参与诉讼的情况下,滥用审判职权制作《调解笔录》、《民事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后又违反人民法院对案件执行的相关规定,擅自向房管部门制发《协助执行通知书》,致使其审理的一些列虚假民事案件当事人规避当时的房产限购政策和逃避房产交易税款,分别给国家造成了60余万元和50余万元的税款损失。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较短的时间内,集中审理了一系列没有管辖权、双方当事人均未到庭、案由相同、案情内容雷同的民事案件,却在审理上述案件的过程中,滥用审判职权并最终造成国家税费损失60余万元和50余万元,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