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村委干部本应以身作则服务村民,谁知却在任期里动起歪脑筋,利用职务便利挪用集体资金。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梁某被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梁某原系雁山镇某村村委委员兼村会计,去年该村换届时该村剩余集体资金3.8万和1张欠条移交由梁某代管。之后的几个月,梁某因为个人原因将其带管的村集体资金挪用一空。2014年下半年,开始陆续有村民要求梁某移交代管的村集体资金用于修路,但梁某以各种理由拒不移交,直到9月政府组织新老两届村干部召开还款协调会,会后梁某也答应要退钱,但过了三个月梁某一直无动于衷,最后村民只能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