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财政局原工资发放中心主任徐某,2006年6月至2011年4月期间,利用担任该县工资发放中心主任管理工资发放账户的职务之便,利用账户U盾和密码由其一个人掌握的监督管理漏洞,擅自从管理的账户上转款23次至其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银行账户共计人民币793.98万元,同时,还查明,2011年4月15日,徐某通过自己管理的工资发放账户转款3次至自己个人控制的账户共计193万元,次日,徐某考虑到无能力归还公款便携180万元潜逃。2014年7月2日,徐某在亲人规劝下主动向该县检察院投案。
该案由安乡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徐某因挪用公款、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
经查,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工资发放中心主任管理工资发放账户的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并将转款的资金用于购买房产、商铺、汽车及个人炒股和赌博。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进行非法活动,且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承办检察官认为,公权姓公,公款为公,任何人明修栈道暗度陈仓,手握公权用公款,都将遭到世人的唾弃,法律的严惩。
案件查办后,县检察院针对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制度漏洞问题,向该县财政局就资金管理和拨付上存在着管理缺乏监督,制度不落实兑现,审核不及时,部门不履职,重要岗位不及时轮岗等诸多问题发送了检察建议书,提出相关的预防对策建议,帮助整章建制,堵塞漏洞,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比如账户u盾和密码必须分由两人管理和掌握,形成岗位监督制度,对每笔拨款程序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要求的审批环节进行操作办事,每个月定期对账户资金管理及运行情况进行交叉检查,加强制度落实执行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