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司机陆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客户货款25324元用于消费,尚未归还完毕便因盗窃入狱,刑满释放后仍久拖不还,终再被检察机关送上被告席。近日,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挪用资金罪对被告人陆某提起公诉。
被告人陆某,男,1984年12月出生,壮族,初中文化。
经查,2012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陆某利用其担任广西某石化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物流部配送司机的职务之便,在工作期间收取客户的货款后没有按公司规定及时将货款上交公司。经公司财务查账确认共有7家客户货款没有入账,被告人陆某共计挪用了25324元的货款用于消费。事发后,其与公司领导协商,扣除其每月工资用于偿还货款。然而2013年2月,陆某却因涉嫌盗窃罪被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剩余货款18496.4元人民币没有归还。
2014年1月23日,陆某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于当日刑满释放。陆某刑满释放回家后,石化有限公司领导两次通过电话催其归还剩余货款,而陆某一直久拖未还。直至2014年10月26日,陆某才将剩余货款18496.4元人民币归还公司。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