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至2014年7月期间,衡阳男子周某在分别担任衡阳、郴州、肇庆一饲料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侵吞公司资金共1077364.65元。9月15日,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依法对周某提起公诉。
2010年10月至2012年3月期间,周某在担任衡阳一饲料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期间,发现公司财务管理上存在漏洞。作为财物经理的他,不但不想办法修护漏洞,反而心中暗喜,利用漏洞侵吞公司资金。遂周某用制作虚假工资发放表的方式,先后侵吞公司资金66143.14元。
2012年3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周某担任郴州该饲料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期间,周某也发现了公司财务管理上存在着漏洞。这一次,周某在错误的道路上走得更远。周某向朋友朱某和熊某借身份证谎称购买火车票,并用朱某和熊某的身份证开办了两张银行卡,尔后以朱某和熊某为该公司员工的名义,伪造虚假工资明细表,先后侵吞公司资金960941.24元。至此,周某贪婪的胃口还没得到满足。
2014年7月,周某在担任肇庆该饲料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期间,在通过网银发放工资时,因操作失误将48780元汇入了自己的工资卡内。面对失误,周某采取的却是这样的“补救”措施:他采取平摊在每个员工名下的方式制作虚假工资发放表,又侵吞公司资金48780元。
案发后,周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侵吞的赃款全部退还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