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钦州市一国有公司市场经营部经理谢某利用职务便利,与他人合伙围标、串标,贪污收取的招投标费用7万元多元。日前,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对灵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谢某贪污案作出一审宣判,谢某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09年至2014年4月,谢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公司董事长陈某(另案处理)安排下,使用公司的资质、人力等资源,为没有资质的个人老板何某明、吴某等人,对相关水利工程进行围标、串标,工程中标后再由公司转包给私人老板。之后以公司的名义,从中收取私人老板的资质费、标书费、投标合作费等围标费用总计4626440元。在陈某安排下,以不入公司账目的形式,将其中的1877711元进行私分,谢某分得77711元。2014年6月22日,谢某主动退回涉案款项7万多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作为公司市场经营部经理,全程参与招投标过程并进行操作,收取的招投标费全部由其经手、管理,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由于所起作用较小,是作用较小的主犯,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在接受调查期间向检方检举揭发并经查属实,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谢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日前,因量刑过重等原因,谢某提起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