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宜州市某建筑公司老总韦某为能顺利承揽工程项目获利,分6次送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计34万元。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指定管辖,百色市右江区检察院以行贿罪对被告人韦某提起公诉。
被告人韦某原系宜州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法人代表,2009年下半年,为顺利承建广西凤山县宣传文化中心、凤山县地质灾害监测防治中心工程项目,韦某许诺给予时任凤山县县长黄某(另案处理)以财物,在黄某的关照下,韦某以宜州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顺利承建上述工程项目。为感谢黄某的关照,韦某于2009年至2011年间先后三次送给黄某好处费共计20万元。
2011年初,韦某为能顺利承建凤山县地质灾害监测防治中心工程,许诺给予时任凤山县国土局局长王某(另案处理)以财物。在王某的帮助下,韦某顺利承建该项目。为了感谢王某的帮助,韦某于2011年至2013年间分三次送给王某好处费共计14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遂依法向百色市右江区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