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湖南省洞口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受贿罪对洞口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彭明君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2008年4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彭明君在担任洞口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改制拍卖、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审批、人事调整方面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0余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彭明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近日,经湖南省洞口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受贿罪对洞口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彭明君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2008年4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彭明君在担任洞口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改制拍卖、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审批、人事调整方面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0余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彭明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