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经理张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0万元。近日,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行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9个月。
张某,男,1965年5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西南宁市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经理。经查,2007年10月,张某从时任广西百色市西林县某医院院长梁某某(另案处理)处得知该医院准备购买一套进口CT设备,张某表示参加投标。在招投标过程中,梁某某将招标底价透露给张某,张某即以其公司名义按招标底价制作投标书。同年12月12日,张某未经公司或股东授权,自行授意毛某某通过银行从其本人银行卡上将10万元人民币汇入梁某某提供的农行卡上。同月24日,张某以南宁市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代理人的名义参与投标,该公司的张某某、陈某某还以其他两家公司代理人的名义参与围标,之后南宁市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中标。同月27日,张某与西林县某医院原法定代表人梁某某签订了医疗设备采购与安装合同,合同金额为2788000元,至2012年货款支付完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个人名义,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人民币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