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由福建省龙岩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忠厚受贿、滥用职权、挪用公款一案,经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忠厚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忠厚在担任漳平市芗城区副区长、南靖县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4426.97余万元,其中索贿2880.8余万元;还利用职务便利,将341余万元公款挪用至其占有利益的漳州市某地产公司进行经营活动,谋取个人利益;还违反规定,批准将漳州市某房地产公司应缴的土地出让金给予减免并缓缴,导致该公司在只缴纳部分出让金的情况下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造成国家应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736余万元的重大损失。
据悉,被告人陈忠厚受贿案系由福建省检察院于2010年6月3日指定龙岩市检察院立案侦查,龙岩市检察院于2012年8月7日向龙岩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其中,被告人陈忠厚受贿金额4400余万元,属于福建省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处的涉案金额最高的贿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