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吉安一村委书记利用职权贪污国家补助资金38200元

2015-12-24 来源:正义网 热度:1496℃

近日,江西省吉安县某村委书记刘某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补助资金一案,经吉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该县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3年上半年,刘某以自己的旧房子拆除重建新房,为获取政府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刘某以其侄子的名义申请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并利用职务便利,指使村委会计用其侄子的身份信息填报并向上申报,后获得了危房改造补助款13200元,其中刘某将13000元转至个人账户,余下200元作为酬金给其侄子。

2012年,刘某的村庄被定为省新农村建设点,要求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当年4月份,刘某与该村理事会成员协商,承包了该村饮水安全工程。并于同年的7、8月完成了对46户农户的饮用水安全工程,工程完工后,刘某指使村委会计伪造了一份对96户农户实施了饮水安全工程的花名册向上级部门申报补助资金。因该花名册上报至政府后一直未办理。2013年3、4月间,刘某找到政府分管领导肖某,肖某要求刘某将政府科干楼改水工程纳入饮水安全工程项目中,一并向上申报补助资金解决。经协商,科干楼改水工程款为14000元,由政府支付2000元工程款给刘某,其余12000元工程款由刘某在饮水安全工程项目中解决。科干楼改水工程完工后,刘某便在之前伪造的已对96户农户实施饮水安全工程的花名册上又虚增了25户农户向上申报补助资金。2014年1月份,刘某采取报账方式将60000元补助资金从经管站领出,刘某从中非法占有25000元国家补助资金。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村委会干部,在协助政府从事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发放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改造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的方式,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补助资金合计382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刘某在立案前,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