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本是一个令人敬畏的职业,绝大部分的交通警察兢兢业业,为保持道路的畅通作出突出的贡献。可是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大队长焦钢,居然利用负责查扣超重超载车辆等职务之便,为超载车辆大开“绿灯”,事后收受他人好处费。近日,由广西横县人民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焦刚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六万元。
经查明: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负有对南宁市青秀区东部(即琅东片区、琅西和柳沙片区、佛子岭片区)范围内道路违章车辆进行查处的职责。被告人焦钢于2012年7月至2014年7月担任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承包土方项目工程业主李某其、刘某、李某、韦某、周某的运输在该七大队辖区道路通行提供方便,规避或减免相关交通违章处罚,先后收取李某其、刘某、李某、韦某、周某等五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29万元归其个人支配使用,其中收受李某其10万元、刘某6万元、李某5万元、韦某3万元、周某5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焦钢到案后,如实供述检察机关已经掌握其收受刘某6万元好处费的事实外,还主动供述检察机关尚未掌握其收受李某其、李某、韦某、周某给予好处费共23万元的事实。此外,焦钢向侦查机关退出赃款16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焦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2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受贿罪。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焦钢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