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郜台乡副乡长周国锋利用负责建设农村,通过打谷场工程之机,向包工头索贿,并采取虚列开支发票等手段“侵吞”公共财政资金为自己谋“福利”。近日,经两级法院审理,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原判:判决周国锋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工程伊始,先约定“回扣”四万元
经阜南县检察院立案侦查查明:2011年,阜南县郜台乡政府在全乡10个村实施农村打谷场整改项目,该乡研究决定由分管土地与村镇建设的副乡长周国锋负责组织实施,并由时任土管所长的王俊修协助实施。该工程需要建农桥1座、涵管桥78座、打农用机井3眼、购置流动喷灌机24台。谷场整改建桥工程,经王俊修介绍由同乡朱某承建农桥1座、涵管桥78座。同年12月20日,被告人周国锋代表乡政府与朱某就工程造价进行议价。朱某提出该工程预算为26万元,周国锋表示同意,但周国锋提出,工程款拨付后拿出4万元给其作为“回扣”,对此朱某表示同意。
2012年1月5日,朱某向郜台乡政府预支工程款13万元,周国锋得知后向朱某催要“回扣”。数日后,朱某从中支取4万元现金,在王俊修办公室将该款交给周国锋。据王俊修回忆,收到这笔钱之前,周国锋在一次下乡途中告诉他,其实他是在为大家谋“福利”,等拿到4万元之后,会给王俊修1万元、给其他两个工作人员每人1万元,周国锋自己留1万元。可直到案发时,王俊修和其他两人均未收到这笔钱。
虚开发票欲“侵吞”结余工程款7.5万元
周国锋具体负责实施的谷场整改项目工程,计划项目资金为552444元。具体实施中,该项目购买24台喷灌机支出14万元,拟支付朱某建桥工程款26万元,补偿村民“放树、拆迁房屋、挪柴禾垛”的费用和工程验收时的开支共计77489元,尚可结余工程款74955元。对这笔近7.5万元的款项,周国锋早已觊觎。周国锋在和王俊修一次谈话中表示,“余下的这笔钱放乡里弄啥,还不如以‘补偿村民放树、扒房、移草垛’等名义,让各村出具补偿手续,留下钱大家发补助分了。”具体实施中,周国锋也是这么做的。2012年1月份,在某村一负责人签字的收条上,证明收到补偿款2万元。据调查,该村实际收到补偿款10500元。
谷场整改建桥工程中,周国锋与朱某只有口头协议,并未签订书面协议。为套取该工程结余款,2012年12月份,周国锋代表乡政府与朱某签订一份虚列价款为41万元的建桥施工合同,周国锋安排朱某到税务局开具两张工程款分别为398490元、13954元的税务发票。之后,周国锋、王俊修分别在发票上签字,并持发票请求郜台乡领导签报支付全部合同价款。乡里看到修桥工程的开支比较大,遂要求对改造修桥工程进行专项审计,后经县审计局审计修桥工程实际造价20.4万。最终,该案因专项审计案发,周、王二人图谋未能得逞。
犯贪污罪、受贿罪,终审获刑五年
经阜南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阜南县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周国锋、王俊修在负责实施阜南县郜台乡谷场整改项目过程中,采取签订虚增价款的施工合同、开具虚列金额的税务发票等手段,欲套取工程款74955元未得逞,已构成贪污罪(未遂);周国锋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要贿赂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受刑事处罚。并应与所犯贪污罪数罪并罚。因周国锋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予减轻处罚;王俊修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属犯罪未遂,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周国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贪污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王俊修犯贪污罪(未遂),免予刑事处罚。对被告人周国锋受贿所得4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周国锋不服提起上诉。近日,经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