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儿子名义买房,学校出纳不惜挪用公款支付购房首付。近日,经广西靖西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对颜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现年近60的颜某从2005年9月至2014年9月一直担任靖西县某乡镇初级中学的出纳员,主要负责管理学校的现金收支。2013年5月,颜某看了上靖西县某房地产公司楼盘的一套商品房,便以其儿子名义向该房地产公司预付定金1000元进行认购。为顺利完成对认购套房的首付,颜某开始对手中管理的学校账户资金动起了心思。
2013年6月,颜某从其管理和使用的银行账户里提款28000元,但只将其中的14000元用于学校公务开支,另外14000元私自截留。次日,颜某又从学校的银行账户分两次提取现金共50000元,并连同截留的14000元共计64000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同年10月,纪委调查学校账户时发现颜某挪用公款并移送检察机关。
法院认为,颜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64000元,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