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政府建设方代表,在工程建设及验收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致使该工程被严重偷工减料及擅自改变材质,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11月20日,笔者从浙江省义乌市检察院了解到,由该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义乌市赤岸镇政府工作人员龚建红、冯潮芳涉嫌滥用职权、受贿案,近日法院均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审各判处龚建红、冯潮芳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和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各处罚金一万元。
2011年8月,义乌市赤岸镇政府同意建设黄介山生态公墓工程。同年10月,经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该工程一、二标段分别由毛某、朱某具体负责施工。同年10月25日,赤岸镇政府召集建设、设计、监理及施工等各方代表召开技术交底会,会上明确由时任赤岸镇镇区工作片副主任的龚建红与民政助理员冯潮芳作为建设方代表,负责该工程施工质量、进度的现场监管,并要求施工技术资料要跟进度同步,不可后补,进场主材料必须报验,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同年11月份,黄介山生态公墓工程正式进场施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龚建红、冯潮芳收受施工方给予的好处后对隐蔽工程施工中已发现的质量问题没有督促施工方进行有效整改,在每道隐蔽工程完工后,也未按照规定进场进行验收,任由施工方进入下道工序施工,致使施工方能够顺利偷工减料。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前,龚建红配合施工方补签了56份“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技术资料使用。 在该工程石材的采购、使用过程中,龚建红、冯潮芳等人未做任何市场询价,听从施工方安排,到桐庐某石材厂采购花岗岩。后在工程施工中,毛某、朱某直接购进了与设计要求不符的石材,两人也未按规定对石材材质进行核实,未履行进场验收程序。
2012年11月,赤岸镇政府组织对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在验收过程中,作为该工程建设方现场监管的龚建红发表了该工程为合格工程的验收意见。冯潮芳作为验收组成员,仍未对工程质量、石材材质提出异议,认定该工程合格,致使该工程顺利通过竣工验收。
2012年底,施工方为使工程顺利通过审计,将工程所用石材材质、价格的工程签证单送给龚建红补签。而该签证单中载明的工程所用石材材质、价格与预算编制完全一致。龚建红在监理意见尚未签署的情况下,仍在该工程签证单上签署同意的意见。2013年10月,赤岸镇政府将黄介山生态公墓一标工程款315.77万元全部交付给毛某;将二标工程款321.77万元全部支付给朱某。
2015年5月,经义乌市审计局对赤岸镇黄介山生态公墓二标工程竣工结算抽查复审后认定,该工程因严重偷工减料及擅自变更花岗岩材质等问题,共需核减工程款76.43万元;9月,对该工程一标段工程竣工结算抽查复审后认定,该工程也因同样问题,共需核减工程款61.07万元。
经检察机关查明,除滥用职权外,龚建红、冯潮芳在工作期间还收受他人贿赂。其中,龚建红受贿1.6万余元,冯潮芳受贿2.2万元。